一篇好的文章,引來多人閱讀是必然的事、一篇好的文章,讓人忍不住搬回家或存檔,更是必然的事,而在許多的好文中,因搬來搬去的發表,漸漸搜尋不到原作者的縱跡,這是常看到的事.........但是一個可惡的人在自己的版面大膽的攻擊其他人呢?
歡迎大家來討論

2010年6月1日

我想這就是作者他最唾棄的那種人吧

在關版前的最後一篇文章證明,作者把同樣是在澳洲努力求生存的華人拿出來婊了一番,好像只有自己才是最偉大的....

為了表示我不是像那種只會在暗中婊人的賤嘴皇后,大家來看看這一篇轉貼的原文....
(當然原作者是心虛關站了.....但是身為忠實讀者群的其中之一就自然有分享責任囉....之前只要一回文就馬上被刪除,現在當然歡迎原作者當面一起來討論這個議題囉,我們可是有很多問題想問哩~)



這一篇第一個作者就是毫不客氣的把那些嫁給白人,但是遭受家暴的婦女族群,拿出來批判....

原文是這樣寫的...

看看這一篇所敘述的...

1.嫁給歐洲人的亞洲小媳婦


我說呀,選擇嫁給誰是他個人的選擇,就像你跟白人老公在一起是一樣的道理,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理由...你能夠嫁給外國老公,別人就不可以?


如果因為你的個性硬就看不起其他在婚姻腳色裡面處於被動的另一半?
對照你的第一段批判的那些"想辦法降低別人的尊嚴還獲得自己的自信...." 你不是同一類人嗎?

你的老公看得出來是好白人(澳洲人不是從歐洲來的?),尊重你的那種賤嘴壞脾氣,吃軟不吃硬的個性..得了便宜還賣乖,你不需要覺得別人選擇的婚姻生活的結果就是下賤吧?



說到家暴,Violence against women, Australia says no.....
你明知道有人遭遇家暴問題,你不但不幫助他們...還反過頭來說那些華人罪有應得,活該...

不覺得這樣很缺德嗎?

你怎麼不乾脆說:嫁給澳洲人的小媳婦?怕對號入座?向來號稱個性強講話直接的人,怎麼變得只敢在自己網站亂罵別人?有種就直接指名...不需要指桑罵槐



2.宣揚自己的事業多有成就? 
.....宣揚還是宣傳?是廣告還是行銷,你自己是這行的人還不清楚?別人的成功踏到作者的痛處所以大發雷霆了?


3.有多磨不削台灣的點點滴滴?

作者曾經說過台灣是個沒有文化的地方,更在網頁裡提過對作者來說台灣只算是個大餐廳...可見作者的想法也沒有對母國台灣有多尊重...

台灣的確有很多作得不好的地方值得批評,我也相信作者一定有無數對台灣不滿意的地方(不然不會在自己的噗浪說台灣有多沒文化...),自己批評別人可以,別人的批評,你就刻意的擴大,好像別人都是不愛國,都是賣國賊?.......要不要看看作者之前批評台灣的文章?

4.頂著西化面具,生活比亞洲人更傳統......被追著打.....還不離不棄.....

再回到家暴的問題點.....
沒有人像作者一樣一來到國外就非得成為背棄自己傳統的香蕉吧!?
好不容易可以離開自己的國家所以一但達到目的之後就背棄自己文化,然後罵那些在婚姻暴力中處於被動犧牲腳色的人活該.....? 這是什麼樣的想法?

身為同性戀族群的作者應該更了解被社會所欺壓的痛苦,了解所謂社會人權是需要被重視的.....
現在離開台灣,到了一個自由的國家,反而開始批判踐踏那些弱勢族群?

按照作者說法,那些淪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是活該的...

身為忠實讀者的我真的是非常震驚,這是何等卑劣的心態?



這一篇澳洲新聞的受害者,大概就是睡魔大人內心最討厭的那種人吧!!

據2010年5月31日中國新聞網援引《星島日報》報道,澳大利亞新州中海岸釣魚區一間公立醫院,一名華裔婦人自今年2月被發現在公屋的廚房內昏迷被送醫院以來,一直未有蘇醒。西報報道這名稱為阿華的婦人坎坷的遭遇,指她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53歲的阿華,本身是解放軍的文藝兵,彈得一手好琵琶,十年前下嫁一名任職技師的澳洲男子迪賓(Greg Tippins)成為過埠新娘。

代表阿華向受害人賠償審裁處申請賠償的義務律師基訴(Peter Kelso)第一次見阿華是在婦女庇護中心,當時是去年9月,律師見到阿華的右手臂已經無力,似是吊著。女方向律師哭訴,被丈夫毒打,連她玩最愛的樂器的能力也被打掉。

受害人賠償審裁處事後裁定阿華受盡十年的家庭暴力,這一次是傷勢最嚴重的一次。律師代阿華向審裁處提出兩項要求賠償。

警方曾四度接報到場,但迪賓每次都否認毆妻,警方從未有起訴男方。律師第二次聽聞阿華的消息是她正垂死,維生器已關掉,中海岸The Entrance的長碼頭醫院(Long Jetty Hospital)醫生認為她沒有生還的希望。阿華今年二月被發現倒在新編配入住公屋內廚房地上,昏迷不醒。醫生無法斷定倒在地上的原因,又沒有跡象顯示與其丈夫有關。

迪賓因為是她的近親,本可以繼承阿華由中國帶來三個鑲象牙的琵琶,及審裁處所判可得的賠償。

基訴為阿華不值,與同一間紐卡素律師事務所的同儕,立刻放下一切的案件,入稟最高法院,要求為阿華另立新的遺囑。由於遺囑只可以在事主生前所立,所以律師實際是與時間競賽,他們搜集證據,包括醫院的紀錄,警方案件紀錄和婦女庇護中心工作人員的口供,然後向大狀師對案情作出摘要;在4月22日下午3時,基訴和另一名律師同儕準備離開紐卡素前往悉尼,途中兩人到中海岸The Entrance附近的Killarney Vale區向迪賓遞法庭傳票。當時這名52歲男子正在淋浴,由一名女子應門。基訴事後向法庭表示,當時迪賓出來,只穿滑浪短褲,上身赤裸。對方更表示這是他第一次聽到分居的妻子獲判可得賠償。

據律師向法庭作出的聲稱,迪賓否認家庭暴力的指稱,又表示自己本來不想要這筆錢,但不願見到婦女庇護中心得到這筆錢。

兩名律師在下午6時零5分進入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爾(Michael Ball)的內庭。晚上8時12分,法官著基訴打電話去醫院,查問阿華的情況。奇跡出現,阿華仍然生存,插了輸養管,可以自己呼吸,但仍然昏迷。

法官雖然沒有點名誰是犯案的人,卻指阿華是“多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批準申請重新立遺囑。新遺囑將阿華大部份金錢留給在中國的養母。另一點令律師為阿華難過的是來了澳洲十年,仍未曉講英文。阿華當時曾透過傳譯員告訴律師,是丈夫不準她上工藝學院的英文班。

她在澳洲的朋友是當地婦女庇護中心的婦女,她們叫阿華做“Betty”。

迪賓向西報記者表示,他曾經愛過他的妻子。他解釋兩人婚前是透過一名傳譯員互相通訊了幾個月,然後才結婚。他極力否認有毆打她。又指她很深閨,甚至不願外出理發。

受害人賠償審裁處審裁員Jenny Wong在判辭中指出,新州警方紀錄顯示在2000年10月至2009年4月間,至少有四次家庭暴力的報案,另有證據證明阿華兩次向婦女庇護中心求助。


我只能說:作者呀!你要嘛就在雪梨好好安生力命的過生活...何必到處QUEENY BITCH惹事生非呢?